黑龙江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黑龙江省财政厅向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预算单位转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并结合该省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关于清理纠正违反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规定和做法,《通知》规定,一是要清理纠正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除外)的规定和做法。二是清理纠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获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的规定和做法。三是清理纠正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和做法。
在清理纠正各类违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方面,《通知》强调,要清理纠正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
《通知》要求,各类财政部门和省直各越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上述情况进行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